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证监会就私募基金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易妍君 广州报道12月8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此版征求意见稿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进行修订而形成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全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要求,需要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同时,为平稳过渡,监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回溯来看,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私募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证监会指出,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当下,为全面落实《私募条例》要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监管部门又对《私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全方位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具体来看,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内容有几大亮点:一是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例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等。二是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包括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三是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不仅细化了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还设定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四是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比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五是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包括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六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包括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性行为。七是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如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八是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与此同时,修订后的《私募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并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据悉,为平稳过渡,监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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